翻译是一种对已有版权作品进行再加工的行为,原著作权人享有翻译权(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经过取得授权翻译出来的作品,属于演绎作品,翻译者对其翻译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翻译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因此,在对一作品进行翻译时,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有如下三种情况除外:
1、在合理合法动用的现状下,即来于小编幼儿园、理论学习或学着欣赏的效果,讲述个别人已投稿的个人个人作品,包括为幼儿园语文教育教育还数学理论学习,讲述就已经 投稿的个人个人作品,供教育还科研工作职工动用,但严禁出版社发售; 2、将中国国家住户、法定代表人或别组织化已是提出的以中国汉語言文档艺术创作的个人影视作品翻译工作成众多人民語言文档个人影视作品在中国内地出版物分销; 3、将就提出的电视剧改建成盲文刊发。 另,按照《伯尔尼条约》、《世间邻接权条约》,在有一定的条件下,外呼华人的诗集,可由当地政府硬性同样全文翻译,不需要须经国内科学出版权人的同样。
法律依据
结合我过《著书权法》第九二条标准规定,改写、译为工作、注解、归类另一个视频而存在的视频,其著书权由改写、译为工作、注解、归类人亨有,但使用著书权时不得已侵占原视频的著书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