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是一种对已有版权作品进行再加工的行为,原著作权人享有翻译权(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经过取得授权翻译出来的作品,属于演绎作品,翻译者对其翻译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其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翻译权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因此,在对一作品进行翻译时,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依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有如下三种情况除外:
1、在合情合理用到的情况发生下,即原于自己的掌握、研发或赏析的的,讲述某人已展现的产品,并且 为机构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教育教学研究也可以物理学研发,讲述已展现的产品,供教育教学研究也可以教学科研的人员用到,但不得已出版业分销; 2、将全国用户、法人代表某些任何组织机构已然投稿的以中文言内容原创的视频泰语翻释极少数民族节日特色程序语言内容视频在国内的出版界发售; 3、将逐渐收录的著作调成盲文出版社出版。 另,证据《伯尔尼条例》、《当今世界版权局条例》,在一段水平下,外呼大家的作品集,可由人民政府强制性要求准许译为,无须须经对外直接投资著述权人的准许。法律依据
基于国内《著述权法》第九二条指定,拍成电影、翻译英语英语、引用、收拾现有游戏而所产生的游戏,其著述权由拍成电影、翻译英语英语、引用、收拾人享受,但行驶著述权时不应侵犯名誉权原游戏的著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