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知识产权市场的发展和完善,著作权的经济价值不断凸显,侵权行为也呈现不断增加的态势。通常,我们所说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上的根据,擅自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利用或以其他非法手段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行为。那么,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没经论著权人准许,刊登其视频。 2、没有经过达成合作共赢著者可证,将与某人达成合作共赢原创的电影看成他直接原创的电影发表文章。 3、也没有参加国写作,为之便每个人名利,在对方名作上摘要。 4、扭曲、篡改所有人画集。 5、学术造假旁人作品集。 6、没有经过科学专利权人可证,以展览活动、摄制电影有下载和以内似摄制电影有下载的技巧在用电视剧,或者是以改編、翻意、参考文献标注等措施在用电视剧,科学专利权法另有法律规定的不在其内。 7、用帮别人电视剧,时应收款方式劳务费用而未收款方式的。 8、没有经过影视散文集散文集和以类似于摄制影视散文集的具体方法創作的散文集、来服务器手机软件、录制视频放录像视频所制作品的视频的权人或是与视频的权相关的英文的政治权利人批准。租借其散文集或是录制视频放录像视频所制作品的,视频的权法另有法规的以外。 9、未作发行者同意,选用其发行的书本、学术期刊的版面规划的。 10、尚未出演者批准,从实地直播直播或三公开拷贝其实地出演,或屏幕录制其出演的。 11、各种侵犯名誉权著述权同时与著述权管于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私自文献权人允许,全选、开具、演出表演、放映、电台、汇编、进行消息在线向公共传布其视频的的,文献权法另有中规定的不在其内。 2、出书另一方享受专有出书权的图书室的。 3、还未创意表寅得同意,复制到、发货录有其创意表寅的语音回看所制品,亦或是能够 数据信息平台络信息向大家传染其创意表寅的,科学专利权法另有设定的例外。 4、一经音频回看设计制小编经营,编辑、发型、经过消息网咯向顾客散播其设计自制的音频回看包装品的,科学版权法另有规定标准的例外。 5、私自经营许可资料,录制以及剪切电台广播、智能电视的,科学名誉权法另有规范的不在其内。 6、擅自著述权人甚至与著述权相关联的劳动权人允许,有意避过甚至受到破坏劳动权其他其游戏、录制视频视频纺织品等促使的自我保护著述权甚至与著述权相关联的劳动权的技艺设备的,社会道德、法律另有暂行规定的排除。 7、还未著述权人或 与著述权光于的权力人同意,被人删除图片或 调整视频、录制视频录制视频塑料制品等的权力管理方法电子厂数据的,发律、法律法规另有規定的不在其内。 8、定制、销售冒用自已落款的小说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