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2003年2月20日,沈阳惠成调料有限公司与本山传媒有限公司在各自商标代理机构的协助下,于当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在第30类(食品等)商品上注册“药匣子”商标的申请。商标局核查相关文件后,同时受理了两家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当出现以上的情况时,应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可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日期申请注册的情况,可被视为商标同日申请。需要注意的是,构成同日申请有四个要件:
1、2个及以下都要各义的商标注册请求人; 2、所个人申请品牌在同样或近一样各种商品(服务于)上; 3、所注册商标注册相同之处或矩阵合同; 4、提交申请的年月日完全相同。对于出现商标同日申请的情况,商标局首先会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实际使用证据。如证据无效或未能提供证据,商标局将要求各申请人就同日申请的商标进行协商。如协商未果,商标局将组织各方申请人参加商标同日申请抽签,并根据抽签结果确定在先申请权的归属。
及以上案列中,二家我司的分离退回各国品牌局收到的《品牌注册我司的同一天报名抽号温馨提示书》。按《品牌法》标准规定,抽号定品牌归属于,结果英文因本山文化传媒较少制我司的者未列席抽号,“药匣子”品牌由营口惠成酱料较少制我司的得到 。